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呂敏華 - 教導處 | 2024-03-05 | 點閱數: 43

一、依據臺南市政府 113 年 2 月 22 日府消預字第 1130262490 號函辦理。

二、設置住警器能偵知火災及發出警報聲響的功能,輔助民眾第一時間發現火災,並立即採取逃生行動,提升保護全家人及自身的生命安全機會。

(一)5 樓以下未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,應自行購置及設置住警器等。

(二)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,守護您的居家安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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