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函轉教育部有關學校於新冠狀病毒肺炎(COVID-19)防疫期間,如因防疫需要致無法於百日之期限內核給教師喪假,而教師確有延後申請喪假需求,學校得審酌於教師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 1 年之期限內給假,請查照。 說明: 一、依據教育部 109 年 5 月 12 日臺教人(三)字第 1090067175 號函辦理。 二、檢附原函影本 1 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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